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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各界期待完善法律法规进行防治。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次立法,强化了家庭教育和家长的监管责任,鼓励和支持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明确未成年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因素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直接和深刻的影响。条例草案强化了父母等监护人的教育责任,包括与未成年人保持沟通交流、关注他们的青春期和心理、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培养是非观念、配合学校工作等。为督促和引导家长承担自己的监督义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并加强管教;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法的,应当消除和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为加强对家长的指导,条例草案明确,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规定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妇女之家、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公共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预防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需要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
条例草案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条例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学校根据需要申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同时,鼓励、支持从事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期间、刑罚执行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后,提供帮教矫正、预防重新犯罪的社会化服务。
符合相关情形可送入专门学校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轻缓化的实行,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和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缓刑的未成年人存在失控失管现象。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作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目前,广西的桂林、柳州、玉林、来宾、北海等地专门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如何将未成年人司法裁决与专门教育制度有效衔接,成为了必须攻克的难题。
这次立法,条例草案拟明确未成年学生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条件: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不适宜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可以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建议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条例草案还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本人等各方意见。
今报记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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