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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获救后被罚款 6名驴友均不服
时间:2019年04月10日信息来源:南国今报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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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获救后被罚款 6名驴友均不服


3月9日,到大明山龙头峰探险失联数天的6名驴友成功获救(本报3月9日12版、3月10日7版曾作报道)。经调查,该6名驴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上林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近日,龙山保护区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对6名驴友作出每人35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保护区对违规驴友开出的首例罚单。但截至4月9日,尚无一名驴友缴纳这笔罚款。

部门

处罚有依据

4月9日,龙山保护区管理处的韦学贤主任向记者介绍,经查,3月4日下午2时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6名驴友擅自从武鸣马头镇小陆村前往大明山龙头峰露营,未经批准进入龙山保护区核心区内北仓河一带。

韦主任称,6名驴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3月22日,该保护区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林业厅2017年11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也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保护区根据以上法规,向6名驴友下达每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3月26日,有5名驴友在收到告知书后,主动到龙山保护区陈述和申辩。当天,工作人员已对处罚依据及罚款金额作出解释。

3月28日,该保护区正式对6名驴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将决定书送往南宁,但当天只有两名驴友签收。3月29日,保护区将处罚决定书邮寄给其他4名驴友。

据韦主任介绍,如驴友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上林县林业局或者上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管理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驴友所缴纳的罚款,将直接上缴国库。

驴友

罚款过重

韦主任介绍,近年来,龙山保护区在平时巡护检查中,如果发现有驴友进入保护区,护林员会对其进行劝阻和教育,基本上都会得到驴友的理解及配合。此前还未发生过驴友违规进入保护区被困事件,此次6名驴友是从武鸣区一侧上大明山的,因为保护区范围较大,护林员全方位巡护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近年来,自然保护区不断加强管理,加大对破坏自然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这次也是保护区首例对违规驴友开出罚单。

4月9日上午,记者几经周折,电话采访到其中4名驴友。

驴友陈先生说,6名驴友中,只有两人是广西人,其余几人是从外省到南宁打工的。几人上山后遇到大雾,看见哪里安全就往哪里走。而且几名驴友也不清楚哪里属于保护区核心区,再加上一路没看到明显的标志牌,所以只能算误闯。3月26日,他们到龙山保护区申辩时,工作人员表示有证据证明驴友已进入核心区,但并未出示证据。陈先生认为,保护区并无证据证明驴友已进入核心区,且处罚金额过重,他们准备到上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采访中,其他受访驴友均认为处罚金额过大,表示将申请复议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网友

应对驴友收救援费

在此事件中,还涉及到该不该收取救援费用的问题。近年来,“任性”驴友因在野外探险被困事件时有发生,而每一次救援行动都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救援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埋单?4月8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市民对救援费的收取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采访中,有不少市民认为,驴友的这种行为,纯属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应由驴友来承担救援费。

网友“奥特蛋”表示:“没事就好,走时记得把救援费结一下。”这一说法,先后获得543名网友的点赞。

网友“风铃”说:“建议这次救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救援人员的工资都应该按小时计算清楚,让这个6个人承担!这样,会大大减少这种事情发生。”

网友“休息的河”则认为:“如果付费救援不执行,会有越来越多的此类行为出现!”

当然,有一些市民则认为,利用公共资源救援驴友的,不应由驴友承担救援费。

市民李先生认为,当驴友身处险境,政府调动资源去搜救,是职能部门的职责,也彰显了社会的道义。如驴友私自探险,违反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则对其进行行政罚款并无不当,但是如果让驴友独自承担公共救援费并不妥当,因为驴友也是纳税的公民,国家应提供服务与保障。

平时喜欢野外探险的驴友韦先生表示,驴友去野外探险并不违法,而且遇险也不是驴友能意料到的。人的生命是无价,遇险后,政府部门应责无旁贷组织救援。

律师

收救援费无依据

据不完全统计,在这次救援中,共出动消防、公安、医疗、蓝天救援队等多支官方和民间的救援力量数百人,其中消防部门共派出9辆车和55名救援人员。

在采访中,有市民提出,应向驴友收取救援费,但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大明山派出所所长覃庆说:“收取救援费,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覃庆表示,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旅游管理办法对驴友违规探险的处罚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施行),里面就涉及了驴友承担救援费的内容,但目前广西尚未出台相关的登山管理规定。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的韦开林律师认为,应把救援费用分为公共资源支出和非公共资源支出两个部分。在公共资源支出方面,一直以来,救援都是国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公共资源支出方面,则对应的是民间救援组织,他们不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收取救援费的是民事法律法规,收取救援费是合情合理的。此次救援,公共资源支出占据主导,是不需要收费的。

韦开林认为,龙山保护区依据相关规定,对6名驴友处以3500元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有效。

就此事,警方提醒广大驴友,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无视相关规定导致身处险境,既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也会浪费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

今报记者卢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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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今报记者卢荻)编辑:朱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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