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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讯 1月9日,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继续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包括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者。根据要求,我区将继续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设立专项保障新冠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补助,按中央、自治区、市县6∶2.4∶1.6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按照上述分担比例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上级财政结算资金。广西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的,不受申请备案时间限制,不降低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待遇标准。此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相关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DRG付费结算,实行按项目付费。
专项保障新冠患者门诊医疗费用
广西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
广西将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含诊查费、一般诊疗费等),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在二级、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以下(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统筹基金分别按70%、75%、85%的报销比例支付。此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执行临时医保支付范围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经国家医保局同意,临时扩大我区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包括:一是国家最新印发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明确的治疗药品、中药处方和医疗机构制剂;二是经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批准,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中医、壮瑶医等药品。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同步纳入新冠患者门诊专项保障范围,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在门诊和住院患者支付不设限制。此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自治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临时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完善新冠医保目录标识,确保患者享受相关待遇。
完善“互联网+”医疗与医保服务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明确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
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的,按照现行线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
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线下就诊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药品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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