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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南宁讯(记者周如雨 通讯员刘德安)7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了解到,8月1日起,我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要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
按照上述通知,以其中部分优抚对象为例,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每人每月59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600元。
2022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自然增长机制,自治区财政将把广西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上增加每人每年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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